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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现在经济发展起来了,我们国家的运输行业也发展起来了,做生意没有地域之分,只要有运输行业就行了,但是在运输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多多少少的问题,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了,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汽车运输损害赔偿条件

汽车运输业之车辆,因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医疗费用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负责支付外,其赔偿金额之标准如左:

1、死亡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2、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3、非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四十万元。

3、财物毁损、丧失之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定之。

汽车运输业已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其理赔金额视为前项赔偿金额之一部分,汽车运输业受赔偿请求时,得扣除之。

二、赔偿时的注意事项

1、 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差额大小并不能作为违背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我国《铁路法》、《邮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保价运输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而并没有因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金额相差过大的例外赔偿条款。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已在法律上认可了保价运输中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并不直接导致违背公平原则。

2、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而应理解为相对公平,即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在保价运输中,由于托运人需按保价金额一定比例支付保价费,故托运人往往会为减少支付保价费而少报保价金额。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托运人因少承担了支付保价费的义务从而减少了在索赔中的权利,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3、 保价金额是由托运人自身填写,导致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是由于托运人自身的故意,托运人完全可以预见此后果的发生,托运人应当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如果因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即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话,对承运人而有失公平。首先,承运人并不知道货物实际价值,即无法预见损失的大小。其次,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已直接导致承运人少收了保价费。再则,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会导致承运人低估运输风险,从而无法通过投保等方式充分转嫁运输风险。

关于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小编上面为大家也介绍了,如果有要做运输行业的人们,一定要对这行的赔偿条件有所了解,才会尽可能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或者是引起重视而避免这类事情发生,但是发生了一定要寻找网站365律师的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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