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热映的《我不是药神》看的大家都感同身受近日,一则假疫苗事件在我们耳边回旋都很担心自己的孩子以及家人有没有打过这类疫苗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假疫苗事件的最新消息及相关规定。
7月23日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健康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
7月23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党组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研究部署从严查处吉林疫苗案件。
中国疾控中心今日(7月26日)发布消息,某省市接种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儿童补种工作陆续展开,将根据已接种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剂次的不同,采取不同补种措施,受种总剂次不超过5剂次。
据某公安分局官微消息,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既是脆弱的,也是坚强的,生命既是短暂的,也是永恒的。在我们为了更好的自己奔跑的时候,法律是保护我们的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