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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财产刑的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拐卖妇女罪财产刑的标准是否有规定?

拐卖妇女罪财产刑的标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财产刑就是罚金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甚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二、拐卖妇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三、没有能力交罚金的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不仅是拐卖妇女罪,所有刑事案件当中只要能够涉及到财产刑的,其实社会各界都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关于罚金标准的法律依据。否则的话,在情节类型几乎一致的拐卖妇女罪的案件当中,两地法院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标准有可能会相差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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