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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想必大家都清楚地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对于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罚想必大家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两者是否具有一样的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小编讲给大家详细介绍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一、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罪行特点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三、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的详细介绍,我们便能清楚地了解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了,也能了解到该种罪行的处罚,量刑标准。另外,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应时刻保持警惕,特别是妇女儿童,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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