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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事实概要

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颜静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条款内容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上面侵犯名誉权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网络及通讯的发展,侵犯名誉权事件也越来越容易产生。维护自身的名誉权,与不正之风做斗争,就得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希望本篇文章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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