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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英工伤案

案情简介

骆某英2012年2月进入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机台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造成右手毁损伤。由于骆某英刚进公司工作不久,没有厂牌,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也没有劳动合同,连认识的工友也没有。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虽然支付了骆某英全部的医疗费用共计八万元,但该公司不承认骆某英为其工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为骆某英支付医疗费用系人道主义关怀,拒绝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骆某英与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面对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的强硬态度,万般无奈,后辗转打听到刘尚兵律师,然后委托律师办理此案,刘尚兵认为虽然骆某英与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骆某英暂无证据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可能此案就此陷入绝境,经刘尚兵律师仔细询问,骆某英的家人想起,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时,其家人向石狮市公安局报过警。律师经向石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查,取得骆某英受伤后其家人报案后的报案回执和报案录音。经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多次商谈为,在证据面前,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最终承认骆某英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4月20日,骆某英此次受伤被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23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骆某英为伍级伤残,可配置右前臂假肢。此案说明,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陷入困境之时,承办案件的律师应当仔细询问案件,从细微之处寻找证据的突破口,扭转乾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骆某英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该院了解到该公司租赁他人厂房经营,机器设备不多,且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这与骆某英受伤前了解到的情况相符。该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石狮市全力服装某某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骆某英各项损失27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营养费、安装假肢期间的食宿费、护理费、维修费、后续治疗费等),此款分别于2 0 1 2年11月1 0日前付200000元、2 0 l 3年1月1 0日前付7 0 0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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