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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根据有关条文:

第十条 处罚种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行政职能和权限,对个人或者公民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事实和环境违法行为后果,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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