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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共多少种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共多少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竞合

涉及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两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菌种、毒种等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污染环境罪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想象竞合犯形态,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2.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都禁止未经消毒处理就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菌种、毒种等病原体的废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就成了对案件正确定性的关键标准。凡仅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未危及土地、水体、大气等生存环境的,应以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论处;如果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定污染环境罪。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侧重点有所不同。前一种观点主要是以行为性质为基点,选择重行为作为适用法条的依据;而后种观点则是以结果为基点,不同的结果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法条。以我们所见,采用两种观点之一是带有片面性的,应当将这两种观点的主张结合起来判定更适宜。具体而言,对于因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而严重污染环境所构成的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之间的界定,应当将客观方面中的行为与结果要件综合加以判断:如果在客观方面更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应确定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更符合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确定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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