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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近些年为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忽略了对于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被破坏严重,灾害频发,幸好国家及时出手,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有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的企业在生产施工,那么因环境污染构成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环境污染构成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常常要潜伏很长时间,即使发现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换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通常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是个体的,而是呈现片区性、持续性和复杂性,比如一个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会是与它临近的一家,周边住户可能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损失,而且造成环境污染有一个时间过程,而一般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可能都给当地的经济带来支柱性,那么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之间的选择和协调也是一个难题。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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