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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怎么判

一、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经过刑法修改后的标准来看,从犯罪构成上属于行为犯罪,从犯罪类型上来看具有危险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的属性。

三、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1)在现行《刑法》第338条未修改之前,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将明显不属于排放、倾倒和处置的收集、贮存等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

(2)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

(3)对排放、倾倒和处置的解释,不应当超出该词语本身的文义射程。

遗憾的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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