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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招标条件

  1.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额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当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程序

  1.确定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2.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4.实行资格核验: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5.衔接招标日程: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6.进场实施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7.租赁交易席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8.缴纳服务费用: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9.发出中标通知: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10.签订经济合同。

  11.其它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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