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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定需要遵守吗?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定需要遵守吗?

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此不需要遵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均应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是过低的情形,也可以不遵守。

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应以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认定,而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由守约方举证证明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或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应事实依据。如果事先双方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对该部分违约金主张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签署的建筑施工是有效的,那么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情形,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此时违约方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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