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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来往之间各种各样的票据也是很多的。票据诈骗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些不法分子用不正当的手段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等,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小编提醒,如果不知道票据是伪造或者不合法的而使用的,就不构成此罪。当然,在现实中有时候很难界定。如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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