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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票据的概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而说到底,票据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与实质性原因相分离,导致票据的效力不在受到实质性原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导致票据不对前提条件有所依赖。说了这么多,可能大家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律图小编就介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 之间的关系。所以, 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 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 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
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而 ,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的持票人,都应依据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上文介绍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内容。票据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怎么来的,以及票据存在的前提条件对票据行为不构成影响。只要持有票据就拥有票据赋予的权利。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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