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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1、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二、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实际上审判监督程序等于就是再审,在诉讼活动中也基本上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建立在刑事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也就是说二审都结束了,这时候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案件绝不可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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