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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物诉讼就是涉及的权利对象吗?

一、关于标的物诉讼就是涉及的权利对象吗?

标的物一般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一般是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执行标的有哪些内容?

财产执行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下面就分别讨论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

(一)财产

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第一,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债权、工资收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内的财产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是后面论述的代位执行制度。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致使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这种处分行为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销这种处分行为,从而使非法处分的标的物成为可供执行财产

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财产

首先,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财产。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财产。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财产。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财产。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财产

其次,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

(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

(9)国防科研试制费;

(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

(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

(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

(二)可以替代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 ,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组成,这也是属于双方所争议的对象,但对于标的物针对的是物品,与诉讼标的额不一样,所以,在写起诉状的时候就要注明清楚,不同的请求所存在的对象就会不一样,这样才能保障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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