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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吗?

一、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吗?

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不一定只有一个。因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并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是同一个也没有要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其要就是诉讼标的之间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必须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综上,人们之间产生了矛盾而想去法院解决的情况是非常多的,但是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由法官一一解决只会浪费资源,所以对于一些类似的情况或者紧密关联的案件就会合并在一起,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还可以节省矛盾解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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