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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申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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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债务纠纷走司法诉讼程序时,法院受理后会在一定期限内审理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结果不满,认为其有误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法申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具体阐述下。

一、《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对法院宣判的结果不服时,要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申诉期限的规定。被告申请再审,需要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对于资料不齐的,法院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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