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回避方式有哪些?
回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行回避,即确有法定的回避原因时,由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其二是依据《民诉法》第45条,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在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明应当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时。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在合议庭组成后的3日内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如申请回避,就应在此时提出。但有时当事人在审理开始后才得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及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
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外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
回避适用的对象首先是法官和陪审员,其次是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违反回避规定的后果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对依法应当回避而未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也是再审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