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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精神病人如何处理?

一、民事诉讼精神病人如何处理?

不能作原告但是可以让其他人代为起诉。

具有妄想、幻觉症状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情绪高涨或情绪低落,尤其是伴有明显夸大或自罪自责的患者,不具有诉讼能力,不能起诉、自首、应诉,也不具备作证资格。如因故涉讼,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诉讼。对于犯罪当时精神正常,事后才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者,则不具有受审能力,审判应延续到其精神病痊愈,恢复受审能力时进行。

二、患者的责任能力

根据患者病情不同而不同。精神疾病的种类很多,从病因及临床表现看,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4大类:

① 重性精神病,简称精神病;

② 神经官能症;

③ 精神发育不全;

④ 变态人格,又称病态人格。一般只对重性精神病才可考虑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对精神发育不全多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神经官能症及变态人格原则上判定为有责任能力(见司法精神病学)。由于每种精神疾病的各个临床阶段(疾病的早期、急性期、慢性期及缓解期或间歇期)、临床类型、各个病人的症状内容以及病情的轻重不同,对不同的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而后才能判定。

重性精神病患者在急性期或慢性期往往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缓解期或间歇期间,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受影响不大;在早期阶段则具体症状表现不同。对早期患者的责任能力,一般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精神病症状中有幻觉,即在没有客观事物作用于感官时出现的知觉;错觉,即对客观事物歪曲的知觉;妄想,即虽无客观事实或环境背景的根据,但患者坚信不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也不能被说服的病态信念;意识障碍(如谵妄状态)时发生定向力障碍以及由于智能障碍出现理解、分析、判断力的下降或者病态思维逻辑推理的错误。上述症状都可能导致患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患者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情绪激动或冲动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能力问题,一般结合整个病情加以综合考虑。

对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病等严重类型的精神病患者,一般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精神发育不全或脑动脉硬化伴发精神障碍等轻度类型的患者,由于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一般应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于神经官能症及一般人格障碍者,由于其思维和智能通常并无特殊明显障碍,有一定适应社会的能力,一般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需要有相应的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他们,同时法律也会规定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是会对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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