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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法院是哪个?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法院是哪个?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考虑是基于便利原则,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最了解案情的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交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其充分自身的优势查清事实,也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此外还可以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考虑到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纠正自己可能出现的错误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后的立法中也应当赋予第三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

依新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规定所设期限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出将入相等具体情形判断。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体例上被安排在当事人的位置。从这个角度讲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然而,仔细分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并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审理。

1、起诉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

2、审查与受理

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此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没有规定,具体执行还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在上诉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按照上诉程序审查。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诉讼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按其诉讼法规定,准用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而“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

如果当事人他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为原来一审法院的判决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就该判决或者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向作出这个判决的,一审法院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时间通常是在六个月之内,如果是超过六个月这个时间,再想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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