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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一、一般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一般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是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债权人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提出撤销之诉?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情形一: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情形二: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情形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1、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2、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起诉期间: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管辖法院: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在当代的社会,普通的债权人对于争议的标的物,实际上不享有相关的物权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而我们国家的第3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也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3人,因此在特殊情况之下的话,普通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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