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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行政判决形式具体有哪些

1、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du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变更判决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确认判决

合法或者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

三、行政判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行政机关进行判定裁决的时候,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处罚时,也是有国家机关单位的流程。被处罚人认为不合理的,也是可以到上一机关单位申请复议,但是不复议的就得履行处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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