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舆论审判”在学界并没有非常明晰的概念,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舆论审判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 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 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2、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情形往往和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它扭曲了舆论监督的功能。这一观点对于“舆论审判”也同样使用,只不过行为主体从媒体扩展到社会各阶层。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当前网络传播时代,碎片式浏览信息成为主流, 人们相较于耐心分析具体案情及法律条文, 确定事情真伪, 往往更倾向于接收信息后便直截地表达自己观点, 甚至将“接受信息——辨别真伪——分析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简化为“接受信息——认同他人结论”。
而在公民朴素的正义感面前, 这种结论常常是对犯罪者超出其罪责的“恶报”。任何一起公共事件, 对其评论意见永远是由多及少, 当公众发现自己的观点成为“主流”后, 会更不加掩饰的宣扬, 而当发现自己成为“少数派”后, 却往往变得沉默, 甚至转投“主流”以求认同。
二、舆论是否影响法院判决结果?
原则上说,法院的判决是需要考虑社会和舆论的影响,而且法官肯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具体而言,大概有这么几个层面:
(1)法律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原有规定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原有法律作出变通的阐释或者更加复杂的技术处理,使其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是必须的;
(2)有一些法条本身已经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社会舆论是依法办事,自然也是可行的。当然这样的法条本身是否合理可以探讨;
(3)司法审判的结果不是封闭的,有些审判会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在判决一些社会共同关注的案件时,考虑判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必要的。举个可能有点敏感的例子,南京彭宇案的判词从纯法律上看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产生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尽管舆论的解读都是建立在对判词误读的基础之上,但判词本身其实也可能斟酌的更好。
(4)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肯定会读报、看电视,可能还会刷微薄,尽管法官本人可能不一定能够意识到,但舆论对于法官的影响在客观上肯定是存在的。说到底法官所有的经历、受到的教育、意识形态,心情好坏都有可能对于一个具体审判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无需讳言的。
法官在执行判决时,不是只将法条套到实际案件中进行审判这么简单,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有些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重大,公众关注度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考虑社会舆论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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