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家事审判流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家事审判制度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为各地法院的家事审判机构改革的试点工作提供了两种模式:
(一)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即已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尚未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可将家事案件从此前审判庭独立出来,与涉少家事、刑事案件合并审理,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
(二)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但鉴于两类审判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从经济实用角度考虑,可实现硬件设施和司辅人员的共用。
家事法院建设将成为今后我国家事审判机构改革的必然趋势。台湾地区也通过《家事及少年组织法草案》,在高雄少年法院的基础上成立家事法院。
家事审判制度有少年制度与家事审判结合的制度,还有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家事的审判一定要以调解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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