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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过失还是故意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过失还是故意?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一是,行为主体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二是,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法故意。

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行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违法,比如在施工中过失破坏了电力设备等,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二、治安管理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治安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局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需要以下程序: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

1、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3、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4、决定。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5、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是过失违反了治安管理,肯定不能按照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治安案件中,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对其主要作用跟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的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处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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