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民法典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不得不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的在加强和完善当中。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就离不开法律法条的存在,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将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一项基本法则,但是《民法典》规定的法条又是非常详细的。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典》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财产权包括的内容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一)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

(二)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三、财产权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 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13条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的问题。在我国,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都是我国法律的基本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别人是不容易私自占有的。并且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发生纠纷的时候,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法条来进行解决。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法典  民法典词条  条规  条规词条  内容  内容词条  什么  什么词条  113  113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