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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民法总则内容怎样?

对于民法,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民法对于人们来说太重要了,民法,主要是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有财产关系,民法是一个大法,里面的内容繁多仔细,全部都来源于生活中。所以根据宪法还有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民事活动的一些实践经验制定了民法。那么宣告死亡民法总则内容怎样?

一、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①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②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①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③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二、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

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教育网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

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C、死亡

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法的功能具有一些内在性的,应然性的,确定性的特点。民法的功能可以从多角度予以分类,从民事规范的角度,可以分为构成性的规则和确认性的规则。民法功能可以分为确认和协调两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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