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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委托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当事人准备民事诉讼的时候,往往会委托律师代理,此时律师就成为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对代理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死亡;

(二)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后,需要签署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过规定的代理范围。如果代理人需要将事项转委托的,应该事先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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