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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

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县级人大代表是由基层人大代表按照选区选举出来的,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由于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各级人大代表字形式权利时,需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并且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是会被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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