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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姓名相关权利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因此在生活中解决问题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民法总则就是一部保障人们群众的基础法律,其中就有对姓名的一些规定,那民法总则姓名相关权利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公民的姓名权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关于“姓名该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另附《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在法制社会中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基本权利,因此在民法总则对于姓名的保护也是存在的,在生活中孩子的姓氏是跟随父姓,但是在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跟父姓,其实就是在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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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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