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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诉讼请求

最高额抵押是指什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事先通过协议说明,已抵押物对所发生的债权作为担保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同时,最高额抵押在担保债权时是没有定性的,因为不能预测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债权债权的类型发生什么变化、所要承担的债权额度是多少都是未知的。所以说,所承担的债务与债权不会是一一对应的。

在《民法典》二百零六条中有涉及到关于抵押权人的债权方面的确定:

1、双方约定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债权的期限已满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两年的,可以裁决双方之前的债权时间期限约定不清或者协商约定的时间不明确的情形确定债权;

3、不会有除此之外的其他新的债务产生;

4、抵押的财产处于非正常的情形下,比如冻结;

5、债务人、债权人处于宣告破产无组织形式;

6、不与法律上规定的事项相违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九条中有提到,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违背条约产生的违约金、需要出具的赔偿金等其他的交易费用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但是有约定的除外,并按约定执行。

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中有涉及到,为了债务能够进行正常担保施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人需要提供对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来可能存在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其他能够进行债权担保的货物。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违约债务或者违约事先约定的其他的抵押物等情况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补偿在最高债权额限度担保的财产。还存在一种情况,最高额抵押担保额未确认之前,双方之前存在的债权可以协商约定并入范围内。

同时,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可行债权范围内,双方可以进行事项约定协商,但是需要注意,其中不包括抵押物是因为某种查封或者司法程序执行后债务人或抵押人破产清偿后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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