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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需要注意:

1、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对于转托的,即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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