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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如何确定受益的主体?

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村庄的土地进行了征收,那么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应该怎样确定村集体征地补偿分配的受益主体呢?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来看怎样做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受益主体如何确定

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综上,在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真正的村集体征地赔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取得自己的合法赔偿。若你想更进一步了解详情,可以登录律图官网,这里为你提供优质的在线服务。总而言之,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不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绝不姑息纵容;更应该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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