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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案例中的缺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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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向城市化发展的过程,拆迁征地已经是很常见的了。但是这个过程中由于很多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地方化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漏洞,给我们拆迁及征地双方都带来了很多问题。那么在拆迁征地案例中存在哪些缺陷?下面小编做以下简单的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3]。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

拆迁征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无非也就是经济赔偿的一个问题。但也是因为在土地征收中存在这这些缺陷,处于若是地位的被征收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于是就造成了各种争议或是人员伤亡的案例。所以,如果有相关健全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征收过程会更简单,也会更安全,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茂名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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