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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辩护】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8日从化市人大代表谢某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羁押,8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从化市检察院穗从检刑诉(2012)0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从化市太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某某地块26230.2平方米(合39.35亩)土地非法转让给中石油广州分公司,从化市太平镇某某村委收取租金180万元以及20万元的管理费。

(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625号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58月11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谢某某不服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2日,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5日,从化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经过再审一审判决,虽然对谢某某只是定罪并处以罚金刑,而不需入狱,但谢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且为了子女能够读外交学院不被限制,坚持上诉还自己清白。 为此,谢某某在二审前专程找到刘春晓律师,陈述了案情,并表达了一定要还自己清白的想法。谢某某说:“在看守所里的电视只能收到两个电视台的节目,其中一个台的栏目经常有刘律师的点评,专业辛辣而又客观。当时就写信让家里人找刘律师,家里人后来没联系上,所以自己取保候审出来的第二天就亲自找上们来,希望能代理此案!”看到谢某某如此坚定,在全面分析案情后,刘春晓律师顶着巨大压力接受了谢某某的委托,为其再审二审进行辩护。

通过认真分析案情,综合前两次审判出现的偏差,刘春晓律师及其团队提出辩护意见,简单归纳总结如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等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

2、原判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谢某某等人擅自将集体土地非法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是错误的。

3、谢某某没有为中石油广州分公司垫资200万元的租金及管理费用,即使先行垫资也并无不妥;谢某某没有收到任何利益,原判将预期利益归咎为犯罪的直接获利,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4、谢某某希望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家乡发展经济,其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也谈不上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足以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某某无罪。 经过再审二审法庭上的激烈辩论,刘春晓律师代表谢某某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春晓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公诉机关对上诉人谢某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办案思路及心得

刑事辩护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被律师业界誉为律师的业务皇冠。刑事辩护律师也曾一度风光无限。近年来沸腾一时的李庄案与广西北海律师被抓事件,让刑辩律师成为了“刀尖上的舞者”。于是部分的律师同仁在代理刑事案件时缺乏荣辱感,成就感,大多数情况下“按部就班”走程序,根本不愿意也不敢做“无罪辩护”,因为就连律师自己都认为刑案开庭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了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时间,如果做无罪辩护,几乎很难成功?甚至社会上也流传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就是走程序,刑事案件找律师没有用”这些说法,那么刑事案件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刑事案件无罪辩护到底能不能成功?

裁判结果

最终,2014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3号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谢某某无罪。 至此,在刘春晓律师的成功辩护下,谢某某终于被判无罪。当事人2012年8月12日被羁押,2014年4月25日取保候审,长达20多个月的羁押,艰辛而漫长。

羁押期间,谢某某两次中风住进医院,都是命悬一刻,但对家人的爱和“一定要还自己清白”信念支撑他坚持了下来,历时两年多的漫长审判尘埃落定,终于还了谢某某的清白。为了表达对刘春晓律师的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谢某某特送锦旗“浩然正气,律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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