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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能否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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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是指在农村或郊区除国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如宅基地、自留山等,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都为农村集体所有,而本集体内的个人也享有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这些土地以承包的方式由村民使用,那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能否承包?律图小编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能否承包?

1、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进行承包,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承包会享有优先权。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了宅基地、自留土地和一些公用的企事业这几种方式进行承包。特定的土地使用权有特定的使用方式,不能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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