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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二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情况怎样?

我国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土地,人民只能交易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是无法进行交易的。那么政府对二轮土地使用权是否有作变更,变更情况怎样,这里就简单介绍下二轮土地相关政策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规定及国内相关状况。

土地承包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可追溯到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的包产到户,从那时起我国农村经历三个阶段完成了农村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由包工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期一般确定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中央政策是建立在各地土地承包的实践基础上的,从1993年到1997年,各地第一轮承包相继到期,中央及时提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即第二轮承包。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针对第二轮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苏州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始于198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8年开始向后延长30年。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意义上的土地承包在全国而言,也是指大致相同时期的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承包,当然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下也不断发生过局部性、个别的家庭联产承包意义上的土地承发包关系。

使用权变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内情况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

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

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c、土地灭失;

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复杂,手续繁多。熟悉这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会提高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效率,节约开支。二轮土地使用权可以一直使用到2026年,这期间或许会因为不可抗力而变更,但总体而言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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