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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因土地的权属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乡级、县级及其以上的政府才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一般来说,当事人不可直接提起诉讼,应该先由相关政府来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的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使用权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

1、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一律先行政府处理;也就是要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谁的纠纷。 2.土地权属的纠纷,必须先有国土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是针对政府对权属的决定提起诉讼,所以不是民事诉讼。 3.除土地权属以外的土地纠纷可以直接提起民诉,土地权属纠纷(争议)应先复议再提起行诉。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因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必须在诉讼前必须有复议,所以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先由相关级别的政府进行确权,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旧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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