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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权政府是否有权直接确权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华,由于政府虽土地进行确权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且此类情形多出现在农村内部未对土地的权属进行确定时,政府部门就直接实施确权行为,规定某面积土地归属于特定公民。那么,土地使用权确权政府是否有权直接确权的权利?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二、土地使用权确权政府是否有权直接确权的权利?

村民小组未分配的房前屋后的小块土地,无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或后,都未进行再分配,对这些村内空闲地,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历史和习惯,根据谁占用谁使用的原则进行处分。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决定了土地的使用人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该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村民小组内部进行处理,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在村民小组未作出过处理决定之前,当地政府只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参与调解,不能以政府的裁决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超越职权。本案中,被告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规定,认为政府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直接处理权,是与《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的,其实只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村民小组的会议决定时向政府申请确权,政府才能介入裁决本案。本案中,被告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作宅基地使用的土地直接认定是宅基地也是不妥的,村民小组内部的房前屋后的空闲地很多,但并不都是当然的宅基地,如果历史上没有形成宅基地的事实,使用地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用作建设用地,就不能认为是宅基地;同时将争议地的面积任意扩大进行确权也是违法的。政府在调处此类案件时应以中间裁判者的身份出现,不偏不倚,公正执法,予以当事人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多了解争议地的历史现状,尊重习惯,从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出发,依据已有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确权政府没有权直接确权的权利的,在村户进行确权时,政府部门只能担任调解的角色。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若确权原则等不符合的规定的,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以起诉政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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