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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房子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对百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房也成了一项不可少的事项。但盖房子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因而居民住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70年。那么在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1)70年到期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按一般住宅地来说,土地使用权是70年,即房产证有70年,土地使用权也还有70年,房产证70年是指我们对房子的使用年限为70年,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授予的,通俗来说,土地是国家的,我们只有使用权,在出让合同上会注明终止日期,70年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时会给予补偿,如要继续使用,需再次申请且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2)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6年11月4日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在多处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一般来说,关于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产权到期后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怎么处理这两个问题。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还是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需要继续居住,要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如果国家征收土地,则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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