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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了解到的很多重要的信息,都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有信息公开的权利,并且政府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公布信息。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有一定的主体内容的,那么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是这一问题的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主体都是没有信息公开的权利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包含三个类别,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内容,都不是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也就代表着政府没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因此,大家最好了解一下信息公开的主题内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具体的内容大家请详见文中的介绍。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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