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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缺少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丧失整村诉讼权

近日来,黄先生等七名原告所在村迎来征收拆迁,将获得巨额补偿。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却因遭到该地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占用而难以将拆迁工作推进。为此,黄先生等七名原告受该村3000多名村民委托,代为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水利局遂做出了《关于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黄先生等七名原告认为水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区政府认为证明材料人数不足且原告不予补正,因而不予受理。黄先生等七名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既缺乏全村半数居民的签字同意,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搁置,丧失诉讼权。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为您解读此案

我国法律对于起诉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由于黄先生等七名原告的证明材料人数不足且不予补正,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裁定是完全符合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我们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只有做到符合起诉条件,才能推进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另一问题则是行政诉讼时效,任何法律程序的推进都有严格的时效期限,违反时效期限则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本案中的七名原告就是因为超过了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期限,进而承丧失诉讼权担了其的后果。

由此可见,对于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巨大补偿利益,我们要慎之又慎。既要认定行政实体法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要求,又要更注重法律的程序性要求,诸如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等,他们只是征收拆迁诉讼程序的沧海一粟。只有把握好征收拆迁的程序开关,才搭好了获得胜诉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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