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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要关注哪些事项?

最近一段时间,晏清律师遇到很多人咨询,多是问“老家的房子能否得到补偿”、“现有的补偿款能否提高”、“现在房屋没有土地证能否获得补偿”等问题,可等到晏清律师向他们继续询问,具体拆迁是什么项目、安置补偿标准等问题,大多数人表示一点也不清楚,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现在的补偿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单位清楚你知道的信息不多,两边信息不对称,还怎么能获得合理补偿呢?所以,在房屋、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后,晏清律师教您关注如下几点,对您的维权之路将会铺砖加瓦。

一、安置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

根据最近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即意味着征收工作开始全面进行,也是正式安置补偿方案的必备程序,并且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偿标准与正式方案间也不会存在太多差异。因此,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时,如果征收单位下发过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需提交征求意见稿的复印件给律师,以便律师分析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二、征收公告、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满足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征收工作进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的下发,并在收到文件后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应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维权,避免因错过复议或诉讼期限而使维权进程缓慢艰难进行。

三、房屋调查认定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包含了对于房屋的认定,如果对房屋调查认定结果中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拆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当然,如果真的因为粗心大意或是征收单位有意未告知的,晏清律师也会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作法律程序,帮助大家获取到相关信息,取得相关复议诉讼权利,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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