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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没有给补偿款,该怎么维权?

一、征地没有给补偿款,该怎么维权?

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拿不到钱的征地根本不合法。

1、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认识不足,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及其切身利益;许多群众没有征地拆迁的经历,对征地拆迁政策又缺乏了解,难免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如何使他们较快较好地接受这个现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作为征地单位和施工企业就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是目前工程建设中公认的大难题。如要保证顺利进行,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都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要亲自挂帅,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3、紧紧的依靠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审批、协调、仲裁等权限均在地方政府。

4、要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

国家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了指导思想与原则的法律意见,但细化不够,缺乏操作性。全国各省、市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相互之间差异较大,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矛盾。因此,建议国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出台征地拆迁方面的实施办法,使用权征地拆迁工作更加统一、规范与科学。

5、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

征地一定是发生在各项经济补偿款已经如实发放到拆迁户的手中,在此之前,如果拆迁户本人还有什么意见,即使是拆迁户不配合,政府也不能在不给当事人补偿款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始征地工作。但是,被征地者要清楚,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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