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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随着国家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于城乡的规划,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徒弟的重新规划就是这些政策的重要部分,因为土地支撑了基础建设,从而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忠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忠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为26000元/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

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

(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住房安置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

1.货币安置: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

一旦我们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就可以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最新标准来获取自己的补偿,另一方面新标准的实行对于政府来说也缓解补偿的程序上的繁杂,从而减轻工作上的压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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