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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额案件批复有哪些?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条文的更新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标注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日趋完善。但人们对于某些陌生板块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甚至缺乏必要的知识。关于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额案件的批复?的相关问题,小编有如下看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二、天津海事法院首次审结小额诉讼案 最终促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其中针对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专门做出了规定。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就受理的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该案是福建籍船长在国外港口中途要求下船回国,外派公司在发放工资中扣除了机票等1.7万元遣返费用,为此,船长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发送了《小额诉讼告知书》,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但通过电话了解到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船长在服务公司安排上船5个月后坚决要求下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承办人在做好开庭准备的同时,通过多次与双方交谈,了解到双方其实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船长表示对当时下船的冲动很后悔,而船员公司也觉得这个船长很优秀,也不愿意人才流失。看到双方均有惺惺相惜的想法,海事法官及时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了和解并即时履行,不仅增强了双方再次合作的信心,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小额诉讼优势。

小额诉讼案件所采用的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一种诉讼程序,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天津海事法院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为海事海商的小额诉讼开创了一个好的先例。今后,将在船员劳务纠纷和货运代理纠纷等方面积极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综上所述,对于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额案件的相关进展。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此问题的相关看法,如果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者相关法律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日新月异,建议您联系当地法律机构询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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