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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仅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基础,同样也对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税收高度重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从而导致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复议的提起,那么,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呢?

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不服,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可通过内部行政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对任免、录用、考核、调动等人事处理决定引起的复议,可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1997年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采用申诉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对于税收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行政复议的范围就决定自己提起的上诉是否会被受理,从而影响自己案件的判罚,但是无论怎么处理国家的有关法律都会切实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税收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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