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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有哪些特征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有哪些特征?

(一)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无权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再适用,也称为审查适用。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有无正式的书面决定,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已经解决过法律适用问题,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适用,这是第二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审查适用,从而解决第一次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则着眼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在第二次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法院审理的主要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之间虽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题作与司法判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原则上只解决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除针对行政处罚和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之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

(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并可参照规章。

很多民众不理解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通俗点来说就是民告官,各地的法院在审理诸如此类案件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家大法,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地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因为我国法律制度赋予了各地政府部门,可以自行出台一些和国家法律不违背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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