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能否再次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在我国古代位列十恶之中,这意味着盗窃罪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大的,故此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实施盗窃的行为加以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某主体已经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能否再次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能否再次构成盗窃罪?

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种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认定“多次盗窃”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次数时,应将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计入在内,否则,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入罪就失去了意义。

二、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是否应计入盗窃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

实施盗窃行为,不仅会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同时也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所以为了加重处罚,实施盗窃行为两次以上,盗窃次数则会被计入行政处罚之中。

延伸阅读:

入室盗窃未遂如何量刑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盗窃罪  盗窃罪词条  盗窃  盗窃词条  受过  受过词条  处罚  处罚词条  构成  构成词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哪几种

行政处罚相较于刑事处罚自然是级别较轻的一种,可是我们单就行政处罚来说,在行政处罚当中也制定了几种不同类型的级别。当然,大家是不能够将行政处罚的级别进行比较的,因...(展开)

行政处罚

 计生行政处罚追诉期是否存在

计划生育虽作为我国首的基本国策之一,但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计划生育所收取的费用是社会抚养费,并非罚款。所以计生行政处罚追诉期这一概念并不存在也不成立。但行政处罚...(展开)